专利权制度的改良方案
文章 ID:14116
专利权制度的改良方案 author: 辉格 今天和都提到了那篇,对他们的看法我深有同感。 专利权或许曾起过正面作用(所激励的创新多于所压制的创新),未可知,但软件专利显然已成大害虫,严重困扰了产业健康发展。 专利这种产权形式的致命缺陷,和一样,虽然形式上也是先来先得,但占有成本太低,只是在行为空间里
专利权制度的改良方案
author: 辉格
今天大河马的博客和Solidot都提到了Jonathan Corbet那篇关于软件专利权的文章,对他们的看法我深有同感。
专利权或许曾起过正面作用(所激励的创新多于所压制的创新),未可知,但软件专利显然已成大害虫,严重困扰了产业健康发展。
专利这种产权形式的致命缺陷,和象征性占座一样,虽然形式上也是先来先得,但占有成本太低,只是在行为空间里划出边界,但并未实际占有,即,并未真正实施边界内的那些行为,成本太低就鼓励大家不负责任的随意圈占,但占了茅坑又不拉屎,别人想拉又漫天要价。
对此问题,2006年时曾和zhangiii总讨论过,当时讨论的焦点是如何约束专利持有人不漫天要价,iii总提出了一个很好的想法(不知记忆是否准确):不妨让专利注册者自己为专利标价,这个价格将成为他未来可能获得的赔偿的上限,同时也是政府征收财产税的基数。
今天又想了一下,觉得这个方案还可以改进,要点如下:
1)注册者自己为专利标价,标价分两部分:最大授权份数(N)和每份授权单价(P),同时说明每份授权的内容(比如,可以是每件产品、每年/每月/每天的使用权,等等);
~~2)持有人每年可对N和P作一次修正;~~
2)当售出授权数为零时,持有人每年可对N和P作一次修正;(28日修改)
3)专利持有人须每年为专利按标价和固定税率(R)缴纳的印花税,税额=NPR,税款注入一个创新基金(F);
4)当有人向持有人购买授权时,专利局从F中向购买者支付补贴每份P*R,假如售价有折扣,补贴同样折扣;
5)当有人在诉讼中被判侵权时,每份侵权赔偿P,其中P*R由专利局从F中代付;
6)当售出的授权数(包括诉讼中被判的份数)达到N时,专利自动作废;
这样,假如没人向你买授权,你就等于是在赞助别人去买另一个别人的专利授权,激励问题解决了。
创建时间:2024-07-23 09:51:24 最后修改:2026-05-10 12:05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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