环境保护与计划生育
文章 ID:14851
环境保护与计划生育 author: 辉格 李敖之的问题,我的解读是:如果科学告诉我们某些行为会破坏环境,因而为立法限制这些行为提供法理基础,那么,如果科学告诉我们人口过多会有类似结果,为何不能立法实行计划生育? 首先要澄清,破坏环境的行为之所以需要受到限制,是因为对环境的破坏就是对他人生存条件的破坏
环境保护与计划生育
author: 辉格
李敖之的问题,我的解读是:如果科学告诉我们某些行为会破坏环境,因而为立法限制这些行为提供法理基础,那么,如果科学告诉我们人口过多会有类似结果,为何不能立法实行计划生育?
首先要澄清,破坏环境的行为之所以需要受到限制,是因为对环境的破坏就是对他人生存条件的破坏,这里的关键是:一些人的行为伤害到了其他一些人的利益,如果某人去破坏一个遥远星球上的环境,法律大概不会阻止。
一旦涉及到行为加害于他人的情况,这就成了权利问题:一个人,在何种情境下,可以做什么?或者反过来:一个人,可以在何种情境下,合法的阻止他人的某些行为?
对于权利,如果再加上一条:一个人,可以在某种情境下合法的阻止他人的某些行为,他是否可以在收取对价之后解除这一限制?如果可以,这种权利就是财产权,简称产权。
这样,环境问题的要害在于权利或者产权的缺失,而环境保护法实际上就是在拟制一种新型的财产权,而科学在其中的作用是:为这种拟制提供证据,证明某些行为的确会加害于他人。具体而言,如同其他产权,关于环境的产权可有两种类型:合法的加害权,合法的免于受害权。
在我看来,一部好的环境法,应为界定这些产权提供原则,而不是简单的禁止某些行为。而这样的良法,通常不会来自行政和立法部门,而是来自诉讼、作证和裁决过程。
再看计划生育,任何人生下孩子这一行为本身,不会对他人构成伤害(除非她闯入别人家里去生,而这只是简单的民事侵权);你大概想说:多一个孩子,这世界就多一张嘴,要多消耗一份资源。然而,如果所有财产权得到有效保护,这些成本全部会落到生育者自己头上,如果有慈善者愿意代为抚养,那也是他自愿,不构成侵权,只有在一个福利社会中,这些成本才会被迫由纳税人分担,所以,只有福利制度,才会将个人生育行为与侵犯他人利益这两者联系在一起,而福利制度,正是我反对的。
不仅是生育问题,福利制度会把大量原本属于纯粹个人选择的事情变成公共问题,比如:该给孩子教什么?不该教什么?学校里该不该提到上帝?该不该讲进化论?什么病该花大钱抢救?什么病该放弃?退休年龄该是多少?
正是个人选择的公共化,制造了大量不必要的价值观冲突和伦理困境,生育问题只是其中之一。
创建时间:2024-11-14 02:41:38 最后修改:2026-06-03 23:05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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