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
关于立宪君主,再啰嗦几句 author: 辉格 李敖之,这与“母系社会”典故不同,呵呵。 1)这只是个命名问题,不是性质认定问题,命名可以是任意的,只要连贯一致,没有对错。 2)命名虽没有对错,却有好坏;我认为我的命名是好的,但我不能声称我的命名是主流的,我注意到了Wikipedia的词条也将其限定

关于立宪君主,再啰嗦几句

author: 辉格

李敖之,这与“母系社会”典故不同,呵呵。

1)这只是个命名问题,不是性质认定问题,命名可以是任意的,只要连贯一致,没有对错。

2)命名虽没有对错,却有好坏;我认为我的命名是好的,但我不能声称我的命名是主流的,我注意到了Wikipedia的constitutional monarchy词条也将其限定于光荣革命之后。

3)我认为别的命名不好,是因为:将立宪君主与虚君等同,那么又该如何命名从大宪章到光荣革命之间的英格兰君主呢?除非你认为他们不过是日耳曼封建体系里的另一种封建君主(federal monarchy)而已,或者是另一种类似法国大革命之前的专制君主(absolute monarchy)而已,但我相信这两种认定都是无法被绝大多数政治学者接受的,显然,采用那种命名的人会在这儿遇到麻烦,他们丢失了一个原本最适合的名称。

4)命名和分类有两种不同的情境:政治学家在对各种政体进行分类时,和一个资料编撰者做分类时,会有十分不同的结果,比如,后者可能会死板的将朝鲜列入共和政体,而这对于前者显然是无法接受的。

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,大概在于,现代政治学者十分普遍的低估大宪章的地位,而高估光荣革命的地位,这一现象在中国政治学者中尤其显著,几乎无人关注大宪章时代,而在我看来,大宪章和普通法在宪政史上的地位远远高于光荣革命,光荣革命之后到乔治三世(George III)期间,英国政体类似于现在法国总统-议会混合制,而从维多利亚朝起,彻底滑向了议会专制,到一战前,国王已彻底靠边站,而上院也已瘫痪,从那时起,宪政的典范已经转移到了美国。

创建时间:2025-02-21 14:52:25   最后修改:2026-05-27 01:45: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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