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任何事都有它的规则与形式”,三段论有它的格与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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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段论的“格”
我们已经了解了,三段论是间接推理的典型形式,而间接推理又是推理的一种形式。
而推理的实质是判断与判断的关系——由三个判断分别作为大前提、小前提、结论构成。
在组成有效三段论的三个判断中,一般含有三个词项——大项P、中项M、小项S,并由中项M作用,使得小项S同大项P发生联系成为结论“S—P”。
然而,在三段论内部,即这一个和那一个三段论之间还是有一定形式上的差别。我们以中项M在两个前提中位置的不同,将三段论划分成了四个格。
中项M出现在大前提中同大项P相关联,出现在小前提中同小项S相关联。但是,无论中项M在大前提还是在小前提中,它可能在判断中处于主项位置,也可能在判断中处于谓项位置。我们通过对作为大前提、小前提的判断中的中项M的位置进行研究,就会发现四种可能的情况。
即由于中项M在两个前提中位置的不同,三段论有四种不同的形式。我们称它们为三段论的四个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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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段论“格”的特点
第一格:中项M是大前提的主项、小前提的谓项。
第一格是三段论的标准形式,是我们思维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。以前所列举过的正确的三段论,比如“人都会死,秦始皇是人,所以秦始皇会死”等,在形式上都属于第一格。
第二格:中项M在两个前提中都是谓项。
比如“遵纪守法的公民都是自由的,大华被关在监狱里不是自由的,因此,大华不是遵纪守法的公民”等,这一类三段论,在形式上就属于第二格。
第三格:中项M在两个前提中都是主项。
比如“多肉是宠物,多肉是植物,因此,有些植物是宠物”这一类三段论,在形式上就属于第三格。
第四格:中项M在大前提的谓项、小前提的主项。
比如“有些理想主义者是脱离实际的,有些脱离实际的人是不能实事求是的,因此,有些实事求是的人不是理想主义者”这一类三段论,在形式上就属于第四格。只不过,在我们思维实践中,应用到第四格形式的三段论是极少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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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段论的“式”
我们知道三段论包含了三个判断,而判断有A、E、I、O四个基本类型。如果使三段论的三个判断具体化——使大前提、小前提、结论,都用A、E、I、O中的一种表现出来,则三段论就有很多种不同的形式。我们称它们为三段论的式。
如果单纯地以排列组合来算,三段论的每一格中大前提有4种可能、小前提有4种可能、结论有4种可能,这样就会出现4×4×4=64个式,四个格合起来共有64×4=256种形式。
即用A、E、I、O中的三个字母来表示一个三段论,它们的顺次代表大前提、小前提、结论。这样,便会得出AAA、AAI等等,一直…OOO共256种形式。
如果要全部了解,无疑有很大困难。好在根据三段论的五条规则,可以判断出其中的绝大部分形式是无效的。比如,EEA、EOO…不成立,两个否定前提不能得出结论;IIA、IOI…不成立,两个特称前提不能得出结论;AEA、AOI…不成立,若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,则结论也必须是否定的……
当我们把不能成立的剔除以后,每一格可以成立的有效三段论的形式就不多了,四个格合起来要了解的共有15个。
以上,就是对有效三段论的“四格”与“15式”的初步介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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