批判性思维-感情可以用事,但不可以说理
01.
提到“诉诸”两字,未免让人觉得陌生,如果把它理解成“借助、依靠”就会好很多。比如:
诉诸法律,就是借助法律寻求公平、公正;
诉诸武力,就是依靠战争、暴力等方式来解决问题;
诉诸理性,就是借助逻辑来论证观点或诉求。
这里我们仅聊“诉诸情感”的逻辑谬误,它指的是借助情感而非逻辑,来支撑论点为“真”的错误论证方式。好比:
你看到一个衣衫褴褛、身体残疾的老人在售卖《如来神掌》,说它是绝世神功、独此一份。
当你犹豫时,朋友却说:“他已经那么惨了,还能骗你不成”。
朋友的这句话,翻译过来就是:
因为他很惨,所以他是真诚的。
很显然,这个老人惨不惨和他真诚不真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,依靠老人“很惨”支撑他很“真诚”,就是诉诸情感的谬误。
因为我们的情感有很多种,像喜、怒、哀、乐、惧等等,也就对应了有诉诸各种不同情感的谬误。
这里我们只说三种,分别是:诉诸同情、诉诸恐惧和诉诸愤怒的谬误。
02.
诉诸同情,指论证时只通过唤起对方的同情心、或利用对方的愧疚感,来试图支持某个结论或主张。
一个贫困家庭的孩子,为给身患重疾的母亲治病而抢了别人的钱,法律应不应该对他从轻处罚?
有人认为:
应该从轻处罚,因为这个孩子的行为情有可原,在这样可怜的家庭中,仍旧保持一份孝心,所以应从轻处罚。
这个论证就是诉诸同情的谬误,借由“家庭贫困”引起大家的怜悯而支持“从轻处罚”的观点,但是,这就忽略了是否从轻处罚是“司法问题”这一事实,司法问题讲求的法律条文及证据。
回到问题本身,既然这孩子触犯了法律,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,是需要将他的行为与其他抢劫者一视同仁,依据对应法律法规,进行处理。
当然,不是说怀有同情和怜悯心就是不对的,而是需要将它与司法判决做区别,一码归一码。
就这个例子中,我们社会治理的“人性化”,应该体现在对患病母亲的关怀上,而非对孩子违法行为的同情上。
违法行为得接受法律的处罚,患病母亲理应得到公共保障的救助。
03.
诉诸恐惧,指论证时向对方施加“将会受到利益、名誉、健康和生命等伤害”的威胁,迫使对方支持或反对某个主张。
如果您看中这套房子的话,就尽快办理手续定下来,刚刚我们经理说又有两位客人也准备来看这套房子了…
房产经纪人这样表达,暗含了一个观点:
你得早做决定,最好现在就买!
为了让顾客认可这个观点,经纪人利用“吓唬”的手段——这套房子可能很快就出手,你不下决心买,就会失去机会,就错过了。
这时,顾客可能因为害怕失去购买这套房子的机会,而认同经纪人的观点,支付高出预算的价格。
再比如——
在卖场里,顾客与导购员就某件衣服讨价还价,顾客认为值50元,导员购坚持80元是最低了。
争执不下时,顾客转身走,不买了。
看这情形导购员因担心错失生意,就可能喊她回来,以50元卖了。
这里导购员因为担心错失生意,就从行为上认同了“这件衣服值50元”的说法,就卖了。
04.
诉诸愤怒,指论证时借助愤怒情绪、煽动性语言来迫使对方认可某结论是真实的、可信的。
面对媒体曝出来的拐卖儿童、老师侵犯学生等悲剧事件,要如何处理?如何避免?
很多人会竭力呼吁:
拐卖儿童一律死刑,侵犯学生得终生监禁。
类似这样的观点,所依据的就是对此类犯罪行为强烈地愤怒情绪——恨不得将这些人渣千刀万剐。
强烈的愤怒刺激,似乎能支持“死刑”和“终身监禁”观点的真实性。但…事实并非如此。
犯罪分子必须得到应有的惩罚,这是必然。
但具体如何处罚,还得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文来判定,而非愤怒。
当然,不是否认愤怒情绪,也不是把它界定成了谬误,愤怒并不等于谬误,甚至有时完全是合适的。
我们否认的是仅仅依靠愤怒情绪就草率地做论断的行为。
以上我们简单的聊了诉诸同情、恐惧、愤怒的谬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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